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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1-05-31 12:00

5月28日,我省正式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10号),这是继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以来,我省再一次出台重大外资政策。

一、制定政策背景

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考虑: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全力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新的《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同时实施。《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充分显示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自信。《意见》的出台,也是对新《外商投资法》的具体落实。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的需要。自2017年来,国务院已四次出台关于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文件。去年,“稳外资”被列入中央“六稳”工作之一。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及“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稳外资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意义重大。三是做好我省稳外资工作的需要。面对中美经贸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压力,全球投资下降,利用外资面临着很大不确定性。但浙江有着广阔的市场和发展前景,希望通过出台更大力度的政策举措,吸引更多外资来浙江投资发展。

二、基本内容

《意见》分为九条21项内容,可概括为扩大对外开放、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投资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机制保障等五个大的方面。

(一)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外资投向,争取金融业开放领域政策率先落地,聚焦特色产业加快建设高能效开放平台,推动开发区实质性整合,实施开发区“链长制”,探索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二)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依法合规使用人民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投注差”模式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对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由省里给予用地计划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用能指标方面的支持;对外资研发机构进行支持,优化外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投资促进。建立健全全球化的投资促进网络,鼓励各地区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加快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派驻商务代表,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展“云招商”,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外商接待标准,加快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绘制外资产业地图,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数字化精准服务;允许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

(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提高外商来浙工作便利度,优化外国人来浙工作管理服务流程,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浙工作开辟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优化外资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捷,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多元文化交流平台,加快推进国际化社会建设。

(五)完善机制保障。建立健全稳外资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推荐重大外资项目进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常态化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议。

三、主要特点

1.预留政策空间。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政策的前提下,为各地发展预留了空间。如允许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对招商团队中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建立“保障+激励”薪酬体系,提高招商工作积极性。

2.符合实际需求。对于基层反映的外资企业落地难、要素保障难、外商接待难等问题,《意见》都给予了回应。如在要素保障方面,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对重大外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用能指标等方面予以保障;优化外资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制定外商接待标准,规范外商接待活动等。

3.加强促进工作。随着全球引资竞争更加激烈,投资促进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要加强对全省投资促进的统筹。《意见》中提出了下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如建立健全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鼓励各地政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队伍, 加快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派驻商务代表,发挥海外浙商、侨商的作用,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展“云招商”,加强对出国(境)招商团组的支持等。

4.保护外商权益。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意见》中多处涉及。如要求各地政府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制度;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妥善处理各类外资企业投诉;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等政策,以及应对地震、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时,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歧视性差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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