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12-28 00:00

原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供给、改善消费环境,助推我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打造年轻态、活力范、时尚感的青春活力城市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消费新场景

(一)商业规划统筹。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完善商业网点布局管理,增强规模聚集效应,促进商贸有效投资,繁荣商业消费。

(二)提升城市消费载体。围绕“夜游”“夜景”“夜秀”“夜读”“夜市”“夜娱”“夜养”等,打造“处州万象夜”区域消费公共品牌。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区)、智慧商圈试点等消费新业态。

(三)构筑县域特色消费。推动各地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街巷、农村新型便民商店等,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打造一县一特色。

(四)以活动合力激发消费活力。完善合作办节机制,发挥节庆活动、政策举措、创新激励的叠加效应,聚焦新客群、新供给、新场景,促进购物、文旅、美食、赛事、展览等板块联动,开展“浙丽来消费”系列活动。

二、培育会展经济

(五)鼓励市场化办会。对以市场化方式在丽举办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丽水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举办的市场主体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市场化办展。事前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对在本市专业展馆或重点商圈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1.项目展览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扶持;

2.项目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

3.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一次性扶持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的50%。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逐步增加成交额等经济效益类指标。

(七)提升我市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三、壮大商贸主体

(八)做优批发业。用好《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等政策,按照“留住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做优做特批发业。

(九)做大零售业。落实“工贸分离一批、限下转限上一批、纳税转纳统一批”策略,不断扩大零售业主体。

(十)强化协同推进。支持各地建立商贸业、制造业统筹招引的招商引资机制,将商贸业与制造业招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从源头引进上做大增量。

四、推动做优做强

(十一)鼓励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在5月底前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0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其中,零售企业(含个体户)纳统当年销售额在0.2亿元及以上、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在库后次年起,零售企业(含个体户)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增量在0.2亿元及以上、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连锁经营。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年营业额达2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5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五、强化品牌引领

(十四)培育骨干企业。根据年度销售额,对排名前10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纳入丽水市年度重点零售企业库。

(十五)推动创牌创优。定期开展丽水老字号评选,支持商贸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提高消费基础保障

(十六)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开展全市重点商贸企业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重点商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商贸发展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助力企业发展。

七、附则

涉及的奖励补助措施适用于市区市场主体,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符合本市多项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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